羈押禁見竟可批公文 2律師助何壽川 被停職
永豐金控涉違法放貸三寶建設逾50億元,時任負責人的何壽川被羈押禁見,卻在律師幫忙下於看守所內批閱公文。(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永豐餘集團實際負責人何壽川2017年間涉違金融控股公司法,被羈押禁見於台北看守所,未料辯護律師余明賢及李傳侯竟趁律見機會,把公司文件攜入所內、交給何壽川批示意見,讓永豐餘得以依何指示進行重大決策,台北地檢署直到發動搜索才知上情。律師懲戒委員會日前決議,余明賢與李傳侯分別停止執行職務4月及2月。
律懲會︰違規情節重大
律懲會指出,余明賢連續多次交付文件,卻卸責飾詞,重懲停職4月;李傳侯僅交付1次,並已承認所為不當、不會再犯,減輕為停職2月。據悉,停職是僅次於除名的重大懲戒,遭停職者不得擔任學習律師的指導律師,也不能出任仲裁委員會或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影響名譽甚鉅。
2017年6月間,北檢查出時任永豐金控董事長的何壽川,涉嫌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勾結,違法放貸高達1.77億美金,「將上市櫃公司資產當作私人金庫」,認定何違反金控法,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同年7月間,北檢再度發動搜索並查扣相關文件,赫見人在看守所中的何壽川,竟可透過律師余明賢及李傳侯,下達永豐餘內部重大決策指示,形同在監所內批公文,兩名律師涉違律師倫理規範,被移付懲戒。
余明賢︰並沒影響囚情
余明賢承認趁著律見時,把4份永豐餘集團的近況報告拿給何壽川看;李傳侯也承認用相同手法提供5份文件給何閱覽。
律懲會解釋,被禁見的被告,原則上連「家屬會面權」都暫時不得享有,惟為保障訴訟權利,法律仍例外賦予律師接見權;但余、李兩律師卻趁著律見機會,夾帶與訴訟無關的文件給何壽川批示,違規情節重大,應懲戒。
余明賢表示,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規定「律師不得為受羈押之嫌疑人、被告或受刑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目的是避免影響監禁處所安全;但他交付的永豐餘近況報告文件,只讓何壽川閱覽後即攜回,未影響安全與囚情,且內容與辯護有關,應讓何知悉。另外,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是否情節重大,應由律師公會審議,懲戒案不合法。李傳侯則說,「文件內容與偵查案件無關,沒有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之虞,不應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