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酒店妹被包養 老爸得連帶賠償
2020/04/16 05:3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江姓女子16歲起就在酒店上班,被人夫吳姓男子每月2到3萬元包養;吳妻發現後,怒告江女妨害婚姻並附帶民事求償。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判江女所觸犯的相姦罪,應執行7個月徒刑;民事部分,江女部分犯行是在她20歲之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江女父親須連帶賠償。
3年後被抓姦 未成年前父母得負責
法官調查,吳男與妻子結婚近20年,2016年間,吳男在酒店結識16歲的江女,江女知道吳男是有婦之夫,雙方於2018年3月間至2019年4月間,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時被吳妻抓包。
吳男坦承,他於2016年5月在酒店認識江女,6月開始給江女每月生活費2萬至3萬元,並與江女發生性行為;江女也承認,她於2016、2017年間被吳男包養。
法官根據供詞,2人平均每個月發生4次性行為,累計48次,認江女犯48次相姦罪,各處2個月徒刑,應執行7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
吳妻另提民事侵權告訴,求償218萬元;法官認為,因江女於2019年1月間才滿20歲,未滿20歲與吳男發生36次性行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之責,成年後則屬完全行為能力人,與吳男發生12次性行為,則由江女自行負責。
江女當庭向法官求情,表示於吳妻提告前,已陸續有把包養金透過吳男歸還,且她現在無業、已懷孕,生活費用由丈夫負擔,吳妻求償金額過高,她賠不起。江父則未出庭,也沒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考量雙方家庭經濟、學歷等,及江女對吳妻造成的傷害,認為前36次,江女及其父親應連帶賠償吳妻12萬元;之後的12次,江女應賠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