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前總統李明博涉貪 二審重判17年
南韓前總統李明博(左)涉嫌貪污受賄案,二審改判十七年,並當庭將他收押。(法新社)
比一審多兩年 當庭逮捕再度入監
〔編譯周虹汶/綜合報導〕南韓前總統李明博涉嫌貪污受賄案,十九日在首爾高等法院刑事一部進行二審宣判,結果維持有罪判決,但隨犯行金額上修,就受賄、貪污及其他犯罪分別判處十二年、五年監禁,合計有期徒刑十七年,比李明博上訴不服的一審判刑多加兩年;針對收賄另處一三○億韓元(約三.八億台幣)罰金,追徵犯罪所得則減為五十七.八億韓元(約一.六億台幣),又鑑於他「毫無反省和悔改之意」,取消保釋,當庭逮捕。李明博律師聲稱,將上訴至最高法院。
長兄公司設小金庫、收三星數億賄款
根據檢方最初指控,李明博擔任南韓總統期間,在他長兄李相恩擔任會長及最大股東的「大世汽車零件有限公司」(DAS)私設「小金庫」,身為「幕後老闆」,他除了盜用公司資金,也透過南韓最大資訊科技公司「三星電子」為DAS代付的美國訴訟費收賄,分別事涉二四七億韓元(約六.八億台幣)及一一一億韓元(約三億台幣),包括六十八億韓元(約一.九億台幣)美國官司費用。但檢方在二審上修上述兩金額,稱李明博貪得DAS資金三四九億韓元(約九.六億台幣),及收受三星賄款一六三億韓元(約四.五億台幣),內含美國訴訟費一一九億韓元(約三.三億台幣),加上他堅不認錯、推諉塞責,上月當庭求處高達廿三年刑期。
法庭十九日除了同意檢方最新指控金額,另認定李明博收受友利金融控股公司前會長李八成和前議員金昭南賄賂共四.一億韓元,以及南韓國家情報院特殊活動費四億元,但此兩金額比在一審分別少了十九億韓元、三億韓元。至於涉嫌收受國家情報院前院長元世勳十萬美元(約三○四萬台幣)賄款、由他掌控的DAS漏報公司稅卅一億韓元、濫用職權和違反《政治資金法》和《總統記錄物管理法》等,維持一審有罪判決。
李明博二○○八年以首都前市長及「環保英雄」之姿,出任南韓第十七任總統,一三年任滿下台,卻逃不過青瓦台掌權魔咒,成了淪為階下囚的該國前領袖之一:南韓檢方一七年起調查他在位期間疑似貪污受賄、濫用職權、逃稅等不法行徑,隔年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罪名多達十六項。全案前年十月一審,法院當時認定李明博共收賄八十五億韓元(約二.三億台幣),犯行多達七項,判處十五年監禁,並罰一三○億韓元,同時追徵犯罪所得八十二億韓元。三個月後,當時已七十七歲的他聲稱健康惡化,聲請保釋,兩個月後獲准但行動範圍受限,直至十九日二審宣判再度入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