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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客嫖客挨罰 10天不繳送執行署追討

日後嫖客10日未繳罰款,即可移請行政署索討。 (資料照)

日後嫖客10日未繳罰款,即可移請行政署索討。 (資料照)

2020/01/09 05:30

過去逃過3個月可免罰 新版社維法實施賴不掉

〔記者吳政峰、黃欣柏/台北報導〕性交易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當事人過去只要逃過3個月時效,就可免予裁罰。去年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公布施行後,刪除「罰鍰易以拘留」條文,除了保障人權,還有一層意義是讓心存僥倖的人不再有機會逃罰,日後只要未在10日內完納,警察即可移請行政執行署索討。

社維法過去規定,民眾若有性交易、賭博等情節相對輕微行為,警察機關查獲賭客、嫖客等,可依社維法移送裁罰,逾期未繳納則移請法院裁定「易以拘留」(以監禁取代繳納罰金);但社維法第32條另規定,裁罰3個月內未執行就「免予執行」,形同開了一扇後門讓人偷鑽。

有員警說,對於拒納罰鍰者,警方過去均送法院裁定拘留,收到裁定後,再到當事人家中逮人,但這類案件沒有績效分數,找不到人就不會花時間再找,且這類人並非通緝犯,電子系統無建檔,就算臨檢,也不會知道應送拘留,只要拖過3個月就可免罰。

新版社維法修正第20條、廢止第21條,刪除「罰鍰易以拘留」規定,未來只要是單純罰金,不能用拘留替代,一方面可減少人身自由遭限制,還可避免有心人故意逃罰。

行政執行署表示,日後接到這類強制執行案件,所轄分署會先寄通知書給當事人,掛號費43元,若當事人仍未繳納,就向金融機構要求凍結名下財產,手續費250元,這些額外費用都要由當事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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