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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一下3歲女童 挨告性騷判賠11萬

台中地院認為曾男「顯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依對兒童性騷擾判處拘役三十日,民事法庭再判曾男須賠償女童及其母親十一萬餘元。法新社資料照。

台中地院認為曾男「顯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依對兒童性騷擾判處拘役三十日,民事法庭再判曾男須賠償女童及其母親十一萬餘元。法新社資料照。

2020/01/07 05:30

因為太可愛了「實在忍不住」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看到別人家的小孩好可愛去親一口,小心觸法,而且代價可不小!台中一名三十七歲曾姓男房仲,看到租房客戶的三歲女兒「太可愛了,實在忍不住」,就親了小女童的右臉頰,挨告性騷擾,台中地院認為曾男「顯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依對兒童性騷擾判處拘役三十日,民事法庭再判曾男須賠償女童及其母親十一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女子阿芳(化名)因租期將屆滿準備搬走,曾男受房東委託帶人看房,離開時在樓梯口見到阿芳的三歲女兒,曾男突然靠近女童親吻右臉頰,女童驚恐呆滯,阿芳發現制止並提告。

法官: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

阿芳的女兒事後被醫師診斷出患有社交恐懼症等創傷症狀,需持續治療,阿芳請求賠償她和女兒精神慰撫金共八十萬元。

曾男承認親吻女童,辯稱對女童表示好感,沒有性騷擾的意思。但法官認為,曾男是業務人員,理應知悉人際間應保持合禮合宜距離,對無力反抗亦無法完整表達意願的未成年人親吻,是未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依此判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

民事庭法官認為曾男應負賠償之責,審酌雙方財力及受害情形,總計賠償十一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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