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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上路後 被害人可聲請參與訴訟

小燈泡媽媽王婉諭於法庭外受訪 。(記者塗建榮攝)

小燈泡媽媽王婉諭於法庭外受訪 。(記者塗建榮攝)

2019/12/25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小燈泡」斷頭命案昨更一審辯論,小燈泡母親王婉諭向法官表示,希望將凶手王景玉判死;對此,律師胡原龍認為,合議庭量刑時,會綜合考量各項因素,是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取得原諒,將是犯後態度的量刑因素之一,但並非唯一的考量。

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胡原龍認為,王景玉因患精神障礙,屬法定不得判死刑、甚或減刑的「天條」,更一審仍逃死刑的機率相當高,合議庭應會做出綜合考量。胡原龍說,王婉諭是本案「告訴人」,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審理時,告訴人有向法院陳述意見權,法院會傳喚到場,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但這並非完整的「被害人訟訴參與權」,原因是立法院本月9日才剛三讀通過刑訴法修法(待總統公布後實施),增訂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讓被害人也具有訴訟的「當事人」地位,未來重大案件的被害人,可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訴訟,可對判處被告多少刑期的量刑部分表示意見,以及有權調查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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