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佈私密照已修法 以後不只輕罰了事
2019/12/22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刑法第315-2條的條文規定,是為了嚇阻將私密影像、照片散佈到網路上,犯下此罪,舊法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等,新修正條文維持最重5年刑度,不過罰金提高到最高50萬元。
最重可罰50萬元
律師陳佩琪表示,新法已於今年5月底施行,張男是在今年4月間犯案,是在該法正式上路之前,因此張男仍適用舊法。但現今若有被告犯下刑法的上述相關條文規定,就要依新法規定加重處罰了。
陳佩琪說,刑法315-2條修正內容已實施,若有人散佈、販賣私密照等情,罰金部分最重就可能會被處以50萬元,而且未遂犯也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