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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管道/依族譜打「民事」 證明擁繼承權

工人將高婦祖厝內物品搬出,準備拆除屋頂。(記者王冠仁攝)

工人將高婦祖厝內物品搬出,準備拆除屋頂。(記者王冠仁攝)

2019/11/12 05:30

〔記者郭安家、巫其倫/台北報導〕台北市關渡高姓婦人祖先所留下的古厝,因祖先曾改名「林碧石」,使得高婦無法繼承,土地遭拍賣;對此爭議,台北市地政局土地登記科長洪慧媛表示,若要從戶政機關證明「林碧石」為高婦的祖先,須提出日治時代至1945年死亡後的戶籍資料,判斷其改過名,若「林碧石」的父母欄、戶籍內親戚與「高清石」一樣,還可判斷為同一人,否則家屬只能依族譜打「民事」繼承權存在之訴,由法官認定。

她說明,清代沒有官方戶籍文件可佐證,1905年(明治38年)後,台灣才建立政府機關戶籍資料,高家主張祖先在清末民初入贅改名「林碧石」,若是在1905年之前改名,因日治戶籍資料僅會顯示登記的名字,意即只有新名,戶籍文件不會顯示清代舊名,除非是在1905年之後改名,戶籍資料才會顯示姓名異動。同理,1945年後台灣重報戶口,戶籍資料登記的名字,也不會註記日治時代舊名,因此須有兩個時代的資料,才能佐證為同一人。

她強調,地政局只能依照政府檔案文件做判斷,若家屬提出族譜等資料,得由法官判定。洪慧媛指出,家屬認為他們都有繳納地價稅,但依法如果找不到地主,是由土地使用人繳納,因此使用人不等於是所有權人;而依規定,若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接手者只有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等,並沒有繼承管理人的概念。她提醒,該土地已被拍賣,高家現在也無法辦理繼承,只能走司法途徑解決。

國產署則表示,高姓老婦是否為法定繼承人仍不確定,若有足夠資料可佐證,如戶籍謄本等,可透過法律途徑,由法院判決移轉,應是較快的救濟管道,但若沒有足夠文件可證明,相對就較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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