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害命 最重可判5年
貨車上的尼龍繩(紅圈處)未固定,在車斗後方擺動。(記者吳昇儒翻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俊峰律師分析,小貨車的刑、民事責任絕對大於貨櫃車,原因在於,小貨車未將繩子固定導致鬆脫,並在地上持續拖行,致女騎士要往左前方超車時,疑似遭拖行的繩子絆倒,失控後再捲進貨櫃車底,小貨車司機已涉犯過失致死罪,最重恐處2年以下徒刑,若正在從事業務行為,則涉犯業務過失致死,面臨最重5年徒刑。
不過林俊峰研判,貨櫃車司機無法事先預期會有機車騎士突然重摔在地,並倒在貨櫃車的車身中間遭輾斃,導致無法進行閃避動作,以避免死亡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的可能性較高。
至於民事賠償,若刑事認定責任在於小貨車,林俊峰建議,死者家屬可對小貨車司機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且若小貨車司機是受雇於公司開車的話,得依民法第188條相關規定,要求小貨車公司連帶賠償。
而貨櫃車則因已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代表不具肇事原因,若家屬對大貨車司機及其公司提告索賠,獲賠機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