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權回歸法院 竟遭法官濫用
2019/05/04 06:00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早年羈押權仍在檢方手中時,檢察官「押人取供」形象一直為人詬病,最終導致羈押權回歸法院,檢察官從此丟了羈押權;沒想到對於是否羈押被告應該做好把關的法官何宇宸,這回自己也捲入「押人逼供」事件。
早年不少檢察官都有押人取供的「習慣」,已是當時年代不爭的事實,此後民主與人權意識逐漸抬頭,開始出現檢討檢察官是否該擁有羈押權的聲浪。
早年檢察官決定押人否
到了1995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392號解釋,指出羈押與交保、境管等其他處分不同,形同拘禁,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須慎重從事,除非確定已具備法定條件且有必要,否則不可率然為之,須由獨立審判機關審查決定。有了此一解釋文,刑事訴訟法跟著修正,羈押權終於在1997年正式回歸法院。
失去羈押權的檢察官,最初常在聲押時遭法官刁難,給了許多被告逃亡、串滅證的機會,導致案件偵辦遭遇困難;不過檢方經過多年調整已逐漸適應,也以實務執行說服法官辦案已更審慎,前年起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陸續增設「強制處分專庭」,讓裁押標準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