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拗勞役受刑人請客 派遣工友獲輕判

台北地院認為,董男既非授權公務員,也非委託公務員,只能依3次偽造文書罪併判1年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資料照)

台北地院認為,董男既非授權公務員,也非委託公務員,只能依3次偽造文書罪併判1年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資料照)

2019/02/11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總務科派遣工友董譽修,被控讓無法按時服勞役的陳姓受刑人,以提供檳榔、香菸交換偽造簽到紀錄,還將受刑人帶到友人的工地做白工;台北地檢署依收賄罪嫌起訴;台北地院認為,董男既非授權公務員,也非委託公務員,只能依3次偽造文書罪併判1年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

放水偽造簽到紀錄 帶受刑人做白工

檢方調查,董譽修2014年至2016年7月間,由派遣公司派至北檢總務科,負責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的帶隊及簽到、簽退;而陳姓受刑人因誣告罪被判刑5月,他聲請易服勞役獲准。

判決指出,2016年2月董男向北檢執行科通報陳男因配偶過世,出勤時間不正常,開立書面告誡2次,依規定,經書面告誡3次,可撤銷社會勞動;陳男擔心再請假會被董男刁難,只好依董男要求,買檳榔、飲料、香菸等約值3000元的飲食,還招待董男和董的林姓室友至「肥前屋」吃日本料理。

董男則回饋以幫他偽填簽到簿、工作日誌,讓陳男較晚到班、中午不用簽到或簽退,上工期間可離開去採買飲食,不與其他受刑人一同工作。

陳男還4度幫董男付就醫費用及1次機車修理費,陳不堪負荷檢舉;北檢查出董男還3度帶受刑人到朋友承包的工地刷油漆、擦玻璃,賺取1600元工資中飽私囊。檢方認定董男不法收受20萬6300餘元,且具授權公務員身分,依收賄罪嫌起訴。

北院查出不法利益僅為9萬多元,審理時董男認罪並賠償陳男。北院並認定,董男不具決定權,既非「授權公務員」也非「委託公務員」,不構成公務人員收賄罪,只能依業務登載不實罪判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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