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累犯 可判10年還得加重
2018/08/04 06:0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毒駕撞死4歲女童的郭謜稽,之前竟已有3次毒駕紀錄,不過前3次犯行,與刑法「服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構成要件不足,只能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吸食毒品等管制藥品」開單,處以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但律師洪銘憲說,因郭男今年3月另涉傷害案,故仍是累犯,本次毒駕撞人死傷,可加重其刑。
律師洪銘憲說,刑法185-3條規定,不管喝酒或是服用毒品、麻藥或其他類似物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可處2年以下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致死最重可以判刑10年。
施用毒品後開車,涉及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因法令不明確,實務上較不容易認定。
目前警方作法是,如果發現車內有毒品,或有K毒、安毒等異味,就對駕駛人實施驗尿,如驗出陽性反應,除依毒品罪送辦,會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裁罰最高9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