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法律觀點/愛的禮物 分手討不回

花錢把妹後鬧翻案例

花錢把妹後鬧翻案例

2018/03/30 06:0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情侶、夫妻熱戀時贈與對方的「愛的禮物」,鬧翻或離婚後能否討回?律師林俊峰說,贈與是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對方,當然沒法討回,除非能證明對方「施詐」、或雙方有約定「什麼條件沒達成」就要還,比如約定結婚卻沒達成等,可透過民事訴訟追回。

林俊峰指出,一名鄭姓富商與徐姓女子分手後,想討回送對方的529萬元鴿子蛋鑽戒,就被法官認定當初是他心甘情願給的禮物,以致追討失敗。但飯局妹「娜塔莎」則被認定以感情欺騙陳姓、李姓富商,是「假交往,真詐財」的施詐犯行,不僅遭判刑,對方還能依民法「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後來她還錢和解。

林俊峰表示,兩者最大不同在於一個是「施詐」,一個是「心甘情願」,這是實務上很難證明的地方,除非當事人有保存對話紀錄、相關字句或人證,否則上了法庭有時很難證明。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