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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助理耳邊吸氣 牙科老闆罰10萬

楊姓老闆教導她使用儀器時,環抱陳女並在右耳旁吸氣,陳女怒而辭職並控告楊男性騷擾。(情境照)

楊姓老闆教導她使用儀器時,環抱陳女並在右耳旁吸氣,陳女怒而辭職並控告楊男性騷擾。(情境照)

2018/03/28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女子任職南投縣一家牙醫診所助理,楊姓老闆教導她使用儀器時,環抱陳女並在右耳旁吸氣,陳女怒而辭職並控告楊男性騷擾,南投縣府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得知性騷擾,卻沒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處罰雇主楊男10萬元,楊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並未性騷擾陳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檢方已起訴楊男,但因雙方和解,法院不受理,楊男辯詞不足採信,判決楊男敗訴。

宣稱無性騷 提行政訴訟敗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於2016年4月1日任職牙醫助理,同月11日楊男教導使用X光儀器,環抱陳女並在她的右耳旁吸氣,陳女當下無反應,翌日提出辭呈,並向警方報案,南投縣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於同年6月決議,雇主楊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知道性騷擾,「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處罰楊男10萬元,楊男提起行政訴訟。

楊男宣稱沒有性騷擾,也就沒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義務,他宣稱當時只是教導使用儀器,陳女遲至翌日才用LINE宣稱被性騷擾,他打電話給陳女,陳女不接聽,他用LINE告知陳女「妳誤會了」、「以後不會跟妳接觸」,陳女卻失聯,楊男強調,他並無襲胸摸臀,教導中難免有碰觸,他擔心陳女多心與誤會,才會在LINE中道歉,陳女卻把道歉之詞當成提告證據。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楊男不瞭解法律精神,楊男曾向陳女解釋與道歉,這些都不是「具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這項法律的本意,不是爭辯性騷擾的真假,而是督促雇主啟動處理機制與糾正補救措施,避免被性騷擾的人,處於具敵意或冒犯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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