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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有無竊佔意圖是關鍵

王姓住戶因為拿了信箱內反對都更的傳單,被其他住戶發現被起訴。圖為示意圖。(記者吳昇儒攝)

王姓住戶因為拿了信箱內反對都更的傳單,被其他住戶發現被起訴。圖為示意圖。(記者吳昇儒攝)

2018/01/15 06:0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王男只拿了張傳單,卻被以竊盜罪起訴,而洪男日前3次偷開試乘車,出遊後歸還,檢方卻認為是使用竊盜,予以不起訴。檢方指出,兩案的差異,在於有無竊佔意圖,洪男雖偷車使用,但沒佔為己有,反觀王男拿走傳單被逮到,認定有竊佔意圖才將他起訴。

基隆地檢署發言人周啟勇表示,構成刑法竊盜罪要件,最重要的一點是犯嫌有無竊佔意圖,表面看來,洪男3次偷開汽車公司的試乘車出遊,罪行較為嚴重,但他在未被發現之前,就將車開回,客觀上證明他沒有竊佔汽車意圖;反觀偷拿傳單的王男,被發現時將傳單拿起,無法證明他之後會將傳單放回去,可能有竊佔念頭,檢察官才將他起訴,與物品大小、價值沒有關係。

周啟勇說,雖然一般民眾觀念上都認為「不告之借謂之偷」,但是法律上構成要件非常嚴苛,竊盜罪主要是要看犯嫌有無佔為己有的念頭,如果有才會用刑法嚴懲;若沒有,被害民眾可透過民事途徑討回公道,像汽車公司可跟洪男要求油耗等賠償。

偷開試乘車歸還 就不起訴

律師柯林宏則指出,如果王男挨家挨戶拿走反對都更的傳單,那就很明顯是有竊盜意圖,因為他的目的就是要讓其他住戶看不到相關資料,就有將傳單佔為己有的犯意,若是只取走單張,一般來說,檢方應不會起訴才對,此案中,檢察官應該有考量到都更爭議,才將王男起訴。

柯林宏說,如果王男只是拿起傳單看一下就放回去,只能算是使用竊盜的一種,並不構成竊盜罪,若將傳單取走再丟棄,則已侵害他人所有權,會構成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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