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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店員挪公款 被迫陪睡當保護費

法官依恐嚇危害安全罪,改判張男7月徒刑,不得緩刑,強制性交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方仍保有上訴權。(示意照)

法官依恐嚇危害安全罪,改判張男7月徒刑,不得緩刑,強制性交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方仍保有上訴權。(示意照)

2018/01/11 06:00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46歲張男抓到26歲某超商女店員小娟(化名)挪用公款的把柄,佯稱老闆知道此事,找人要輪姦她,假好心說只要當他小三,可保護她不受老闆報復,小娟心生畏懼淪為小三,每月與張男性愛2次,後來小娟交男友有意疏遠,張男恐嚇會有「殺身之禍」,小娟告他恐嚇、性侵,一審判張男性侵、恐嚇罪成立,應服刑7年,二審撤銷原判,性侵不成立,但恐嚇罪改判7月。

女控被騙當小三 否認包養

小娟指控,擔任貨運司機、已婚的張姓顧客佯稱,老闆為挪用公款一事,找人要輪姦她,並自稱與老闆有關,可保護她不受侵害,但需讓他包養2年。

但小娟否認包養,控訴張男騙她當小三,才能受其保護,避免超商老闆報復,只好答應自2013年11月起,與張男每月性愛2次,直到2014年8月間刻意疏遠張男,並斷絕聯絡2個月,因經濟窘困向張男借錢,隔月再繼續與張男性愛,即使2015年結婚後,仍與他多次在摩鐵與車內性愛。

張男2016年1月發現小娟疏遠他,不時以信件恫嚇:「 妳準備跑路啦」、「過年後妳皮繃緊一點」、「我真想拖妳出來打」、「我們2人絕對沒完沒了」、「不改的話,妳有殺身之禍」等語,令小娟極度害怕報警。

男方金援 雙方嘿咻非性侵

法官查出張男不時資助小娟,還買機車給她,也認被害人女兒當乾女兒、幫付補習費,一審認定2人失聯前,多達28次的「炒飯」,應算約定行為,並有對價關係,屬性交易,此部分獲判無罪,後來失聯2個月期間,顯見被害人欲疏遠被告,張男卻違反小娟意願,發生了18次性關係,此部分認定構成強制性交罪,加上恐嚇部分重判7年。

男恐嚇罪判7月 不得緩刑

全案上訴二審,法官發現張男多次資助小娟,還買機車送給對方,付小娟女兒的補習費,無法證明有違小娟意願而性交,撤銷原7年判決,認定性侵不成立,依恐嚇危害安全罪,改判張男7月徒刑,不得緩刑,強制性交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方仍保有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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