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改新制明年上路! 再議案件 發回一次為限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曾聽過一案偵續達9次、耗時近5年。(記者簡榮豐攝)
減少被告訟累痛苦
〔記者吳政峰、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陸續啟動檢察制度改革行動,為解決再議案被告陷入纏訟懸而未決的痛苦,以及經常發回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自明年元旦起實施「再議新制」,再議案件限發回一次,若再次聲請再議,高檢署認為一審偵查不完備,就應該自為偵查。
檢察界對新制多表肯定,基隆地檢署檢察長陳宏達表示,除可避免被告身心俱疲,遠離永無止境的偵訊,也可減少一、二審之間的衝突,減輕一審檢察官的負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表示,檢審會決議通過,意味檢察官制度改革能夠繼續向前走,且聽見基層期盼推動改革的聲音。
現行再議制度多採「發回一審」續查,一審檢察官續查後若仍為不起訴,告訴人可再度提出再議,由於法令未限制再議次數,案件來來回回,曠日廢時。
若認不妥 二審自行偵查完備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曾聽過一案偵續達9次、耗時近5年,在未限制再議次數情況下,可能讓一、二審檢察官針鋒相對,一審認為二審覺得偵查不完備,為何不一次講清楚或自行偵辦,二審則認為一審明明偵查不完備,為何不續辦補正。
為避免上述窘境不斷發生,陳明堂說,因此限制再議只能發回一次,二審檢察官二次收到再議案,仍認為偵查不完備,不得二次發回,應親自偵查完備後,命令一審起訴。
外傳法務部擬將發回的偵續案交給主任檢察官偵辦,陳明堂對此表示,各界仍有不同意見,目前無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