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甜姐兒…自首不准減刑 拖走屍體「其心可誅」
陳思婷無辜被輾死,家屬去年曾請道士作法陳冤,並對貨車公司的車輛灑紙錢抗議。(資料照,記者洪臣宏攝)
拖板車惡司機無照
〔記者項程鎮、黃捷/台北報導〕惡劣!無照拖板車司機潘奇福,擠壓機車輾斃女騎士陳思婷,竟企圖將陳女遺體拖進草叢藏起,路人制止潘男破壞現場並報警,潘改變策略,趕在警方抵達前打電話自首;最高法院認為潘的自首是「不得不為」,且未與被害家屬和解,顯無悔意,不予減刑,將潘男判刑1年6月確定,須入獄。
律師林富貴表示,車禍肇事應是救人優先,潘男卻把陳女拖進草叢,顯然沒有救人的意思,也讓陳女失去第一次救護機會,「其心可誅」。林富貴說,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若符合自首、犯後態度不差,有嘗試與死者家屬和解等,有罪刑度通常不到一年,和解成立或獲諒解甚至可以緩刑,但潘當時不救人、事後未和解,法院不減刑很合理。
移動屍體 被發現才自首
判決指出,64歲潘男的貨車駕照被註銷後,仍開拖板車上路,103年9月3日下午,潘駕駛拖板車行經高雄市大寮區台21線,違規開進慢車道,擠壓到22歲機車女騎士陳思婷的行車空間,最後擦撞陳女機車後照鏡,陳女摔車被捲入車底遭輾斃。
潘男下車查看,未報警送醫救人,發現陳女失去生命跡象後,將陳女屍體拖進路旁草叢,意圖破壞現場,所幸路人上前制止,潘見苗頭不對,馬上打電話報警自首。案發後,陳女家屬不滿潘男貨車公司不協助賠償,曾到公司撒冥紙抗議。
業務過失致死 判1年半須入監
法院審理時,潘男辯稱路面施工,道路標線不清楚,才會誤開上慢車道,主張案發後自首,盼能減刑。
目擊者則證稱,當時潘男貨車不斷偏向右側車道,陳女騎機車根本無處閃躲,才致人車倒地遭輾。
歷審認為潘男雖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但案發後已有目擊者報案,他的自首行為是不得不為,且犯後拖行屍體破壞現場,未賠償家屬,因此不予減刑,一、二、三審皆判處1年6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