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觀點:立法意在維護安全 非處罰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是在於維護交通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資料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要證明汽車駕駛人超速行為,於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法官認為這是為了讓駕駛人留意得以保持速限而維持安全,此立法目的是在於維護交通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可見根據修法意旨可知,立法者對於以科學儀器取締超速違規情形,採取較嚴格態度,要求行政機關於舉發前須先提醒駕駛人注意、維持車速,而駕駛人仍違反速限規定者,始得舉發,以避免執法機關便宜行事,恣意採取隱蔽式執法。
去年11月,自稱這輩子從未接到罰單的新竹縣李姓男子,連收2張超速罰單,視為奇恥大辱,立即返回寶山鄉現場「勘察採證丈量」,發現2個警告標誌都有問題,不是與測速照相機間的距離太短,就是太靠馬路外側,全都不合規定,新竹地院法官實地丈量後,判決警方告發程序不合法,2張罰單都撤銷。
(記者蔡彰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