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夫帶她玩換妻 嫩妻上癮跟人跑
《小法典》縱容參加換妻 夫無權告通姦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阿強體重近百公斤,嫩妻鄭女聲稱對胖男「沒性趣」,阿強帶著她參加換妻俱樂部,默許與別的男人發生性行為,沒想到妻子劈腿劈上癮,另與蔡姓友人暗通款曲,被阿強捉姦,一審判鄭女、蔡男有罪;但高等法院認定,阿強帶妻參加換妻活動,已經構成刑法通姦罪的「縱容」規定,喪失告訴權,改判公訴不受理確定,形同鄭女與小王通姦無罪。
求歡遭拒 夫帶妻嘗鮮
多年前,30歲的阿強(化名)和小他10歲的年輕正妹鄭女結婚,育有1女,阿強婚後4年體重飆到近百公斤,鄭女對阿強求歡,數度以「沒感覺」為由回絕,夫妻長達3年沒有性行為。
阿強為討妻子歡心,99年起多次帶著她參加換妻俱樂部活動,默許她和其他男人性交,但104年8月間,阿強發現鄭女與販賣醫療器材的蔡姓友人過從甚密,同年10月跟蹤鄭女,發現蔡男開車載著妻子到新北市摩鐵開房間,阿強當場報警捉姦,兩人辯稱在摩鐵討論鄭女離婚事宜,檢方不採信,將鄭、蔡二人依通姦、相姦罪起訴。
妻與人上摩鐵 夫捉姦
士林地院審理時,鄭、蔡二人改口承認有愛撫行為,仍辯稱未性交。蔡男律師主張,阿強多次帶鄭女參加換妻活動,也同意她和其他男子性交,可見阿強縱容鄭女和他人通姦,依刑法規定阿強應無告訴權;阿強則否認有同意或縱容鄭女和蔡男通姦。
士院認定,阿強懷疑鄭女和蔡男有姦情,才會報警捉姦,足證阿強未縱容鄭女和非換妻俱樂部的蔡男通姦,判2人各3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9萬元。
夫縱容妻 無權告通姦
高等法院則認為,阿強多次帶鄭女參加換妻活動,並同意她和他人性交,已屬縱容鄭女與他人通姦行為,依刑法第245第2項規定,阿強喪失告訴權,改判公訴不受理確定,蔡男、鄭女無罪脫身,阿強和鄭女現已離婚。
男子阿強帶嫩妻參加換妻俱樂部, 事後妻子與蔡姓友人暗通款曲,被阿強捉姦,法官認為已構成縱容。圖為換妻俱樂部網頁,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