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使用制式獵槍 法律見解須統一
王光祿看著荷蘭時代的獵槍,沉重地說,「祖先獵槍都比我們進步2百年」。(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昨審理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違反槍砲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一案,檢方表示,法律只准原住民使用落伍的前膛獵槍,卻不能使用制式獵槍,「已有打火機,又何必要求原住民只能鑽木取火?」建請最高法院選任熟悉原住民族社會及文化的民俗專家或台東布農族長老為鑑定人,儘速統一各級法院見解。
最高檢昨由檢察官朱朝亮、吳慎志及林永義到庭。檢方指出,依農委會及原民會發布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已公告台東布農族在該族所屬的原住民族地區,全年都可使用獵槍及傳統獵捕器,獵捕山羌、野生山羊、水鹿等大型保育類野生動物,因此,此案被告所為並無刑責。
最高檢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許可基於傳統文化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原住民即使未經事先許可而獵捕,也僅是有無行政罰的問題。
最高檢表示,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只許原住民族使用既不安全、又無法有效打獵的自製前膛獵槍,不許使用「制式獵槍」;而《野生動物保育法》已許可原住民族使用制式獵槍,此部分法律顯有衝突,此案被告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論刑,已逾越該法所規定「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範圍及免責的立法原意。
此外,王光祿的律師團成員昨也建議,因本案對原住民文化影響重大,部落耆老都在台東,到台北交通不便,希望最高法院到部落開庭,或將開庭過程直接轉播給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