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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考上警察 搖頭警每月驗尿

李姓員警因吃搖頭丸被查獲送勒戒,辭職5年後又考取警察。(美編繪圖)

李姓員警因吃搖頭丸被查獲送勒戒,辭職5年後又考取警察。(美編繪圖)

2016/08/03 06:00

勒戒請辭 又考警察

〔記者王定傳、吳岳修、江志雄/綜合報導〕他可能是全國唯一一個必須每個月驗尿的警員!李姓員警因吃搖頭丸遭查獲送勒戒,自行辭職,5年後又考取警察,新北市警局以他曾列「治安顧慮人口」拒絕任用,李5度提訴願,去年如願回鍋後,卻訴請警方給付3年的薪資等損失234萬元;法官認為新北市警局以解釋法律的權限做出行政處分,未侵害他服公職等權利,不須支付。

李男雖如願當警察,但他任職的分局表示,李員被列管「違紀傾向人員」,必須按月驗尿一次。

李男原在宜蘭縣警局服務,95年在KTV包廂吃搖頭丸(MDMA)2級毒品被查獲,隔天辭職。因驗尿有毒品反應,被法院裁定觀察勒戒,95年3月獲不起訴處分。

李男100年又考上四等警察特考,並至新北市警局受訓,預定101年1月上任。

但新北市警局認為,李曾被勒戒,是警察職權行使法「受毒品戒治人」的治安顧慮人口,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不得任用。李向新北市府訴願,訴願委員會以「受毒品戒治人」僅限強制戒治,不包含觀察、勒戒,撤銷警方原處分;但新北市警局以警政署函示「受毒品戒治人包括強制戒治及觀察、勒戒」拒絕。

訴願屢贏 等無派令

李2度訴願又贏,這次警局拿出內政部解釋令當擋箭牌;李3度訴願,訴願委員會以應考須知無此治安顧慮人口規定,再次撤銷;李男總共5度訴願,103年第5次訴願時,訴願委員會寫明:「任用訴願人為警察人員」,李員去年4月獲任用。

但去年10月,宜蘭縣警局發函新北市警局,指李95年違反毒品條例,建請2大過免職,李被停職,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復審過關,可續當警員。今年5月,宜警依據銓敘部101年函示,公務員違失行為若超過10年,不予追究行政責任,考量本案屆滿10年,去函建議不宜作行政處分,李男得以續任警職。

怨等3年 討薪敗訴

李男現為分局警員,認為新北市警局害他損失101年1月至去年3月期間的薪水,以月薪5萬餘元計算,加計30萬精神慰撫金,求償234萬餘元。

新北市警局表示,是依上級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釋示及命令作成行政處分,依法行政。

法官認為,新北市警局考量警察人員品德操守十分重要,且有徵詢上級主管機關,加上警察有接觸毒品機會,吸毒又有成癮性、再犯率高等特徵,故將「受毒品戒治之人」解釋包含曾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者,不悖文義,並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情形;至於與市府訴願決定不同,屬各機關對法律解釋適當性與否的問題,判李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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