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員施嘉華「贊助文宣品」賄選 二審判3年1月
彰化縣議員施嘉華。(擷取自施嘉華臉書)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彰化縣第三選區縣議員當選人施嘉華,2022年選舉時,以贊助名義,和他的父親施復興交付多名鄉代、村長候選人,價值數萬元不等的「金馬筆」、「打火機」、「口罩」文宣品,並要求投票給他,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宣判,兩人各減輕1個月,分別被判處3年1月和3年3月徒刑,維持褫奪公權3年。
判決指出,施嘉華為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彰化縣議會第20屆第三選區(包含和美鎮、伸港鄉及線西鄉)縣議員候選人,為期能順利當選,與他的父親施復興,給周姓鄉代候選人、邱姓鎮代候選人、林姓村長候選人,無償交付價值1萬8000元到7萬2000元的「金馬筆」、「打火機」、「口罩」等文宣品當作賄賂,請他們及設籍同戶的有投票權人投票給施嘉華,3人均同意並收受選舉文宣品。
施嘉華父子在一審審理時否認賄選,辯稱這是同一選區不同類型的選舉候選人間,聯合競選的競選策略,且單一文宣品價值低廉,兩人分別贊助各候選人的文宣品,價值均未超過政治獻金法所規定的新臺幣10萬元捐贈額度。
不過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施嘉華與施復興父子以贊助選舉文宣品的方式,變相提供同等價額的現金賄選,此方式雖非我國選舉常見的典型買票行為,但確實以金錢介入選舉,有違公平、公正的選舉制度,認定施嘉華、施復興所為屬投票行賄罪,邱男、林男等人則觸犯投票收受賄賂罪。
彰化地院一審判施嘉華、施復興父子,3年2月和3年4月徒刑,各褫奪公權3年,其中施嘉華又教唆周姓鄉代候選人偵訊時虛偽陳述,另觸犯教唆偽證罪,處有期徒刑4月。
兩人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施姓父子除贊助相關候選人文宣品,還委由候選人再轉交給其同戶家人,檢方起訴事實與一審認定,已達到對有投票權人支付賄賂的階段,不過根據卷內事證,兩人應只構成預備行賄罪,因此分別各減輕1個月,兩人分別被判處3年1月和3年3月徒刑,維持褫奪公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