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聚餐摔水圳致死 國賠94萬
2014/03/14 12:3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花蓮縣吉安鄉李姓男子3年前七夕情人節和女友聚餐後,騎自行車返家,因撞上路旁石墩而跌落水圳死亡,家屬認為公共設施有疏失,提起國賠訴訟,最高法院認定,李男席間有喝麻油米酒雞,屬酒後騎車,且案發路段是李男經常通行之路,本身有7成過失責任,管理機關吉安鄉公所、花蓮農田水利會僅有3成責任,判決應連帶賠償家屬94萬餘元,全案定讞。
此案發生在100年8月6日晚上11時56分,李姓男子和張姓女友到友人家中聚餐慶祝情人節,結束後分騎自行車返家,2人沿七腳川溪防汛道路右轉慶安七街時,李男不慎撞上路旁石墩,倒栽蔥跌入7公尺深水圳,1個多小時後,救援人員才在800多公尺外水圳找到李男,他已面部發黑、皮膚腫脹,驗屍確定是因窒息併顱腦損傷及吸入性呼吸道損傷而死亡。
李男家屬認為李會跌入水圳,是因為轉角處路面邊緣不平整,又沒有設置安全措施,才會意外身亡,向管理機關吉安鄉公所、花蓮農田水利會請求國賠,一審判應連帶賠償33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