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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人權條款 精障男害3命免死

最高法院今天審理「心魔殺人犯」陳姓男子案,認為他患有精神障礙,撤銷死刑判決。(資料照)

最高法院今天審理「心魔殺人犯」陳姓男子案,認為他患有精神障礙,撤銷死刑判決。(資料照)

2013/10/21 11:3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心魔殺人犯」陳姓男子因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雖殘忍殺害3條人命,最高法院今天開庭,法官引用聯合國人權保障條款,認為不得對精神障礙者處以死刑,因此決定撤銷死刑判決,將全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陳姓男子民國92年拐騙年僅9歲和8歲的劉姓姊妹,掐死姊姊後,再用磚塊砸死妹妹,他事後落網,一、二審雖處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發現陳姓男子的精神有異,發回更審,高院最後改判12年,讓陳得已減刑,只被關了6年就出獄。

聲稱「心中的惡魔想殺人」的陳姓男子,假釋才約一年,假借應徵,拐騙27歲林姓婦人見面,並拿球棒將她亂打致死。

最高法院今天召開合議庭,指出陳姓男子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且根據國際人權保障條款不得判死,因此撤銷死刑判決。

陳姓男子律師高涌誠認為,最高法院只是依法判決,希望外界不要苛責法院,對被害人家屬,只能深感歉意,陳母也稱願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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