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開出門就違規!12天連遭鄰居檢舉17張紅單 法官一原因撤罰
台南吳男遭鄰居架設監視器長期蒐證檢舉違規,12天內連吃17張罰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台南市吳姓男子去年8月連續遭鄰居架設監視器長期蒐證檢舉違規,短短12天內連吃17張「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罰單,被開罰2萬多元,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檢舉人檢舉違規橫跨日夜「長期性」、「針對性」蒐證,檢舉目的不正當,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吳男分別駕駛大型重機車、普通重型機車、營業客車,自去年8月17日至29日,連續遭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警方逕行舉發,各裁處1200元計17件。
原告吳男主張,檢舉人為鄰居,雙方為連棟透天同排住戶,檢舉人不知何故,與周遭鄰居相處不睦,於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長期不斷拍攝鄰居之行車動線,提出報復性檢舉,檢舉人之行為造成家人陷入恐慌,且住所至為偏僻,附近均為農田,舉發影像所見畫面均為自家中出門或返家時之狀況,別無他人使用道路,對於交通安全亦無危害。
警方則稱,監視器是朝向公共道路拍攝,並未針對原告入出之大門口,難認其具有針對性,原告駕駛上開車輛係從自家車庫駛出後行經戶外之公共道路,屬不特定人得共見之公共空間,亦難認對原告隱私權干擾程度重大,裁罰並無違誤。
法官審理認為根據警方函覆,檢舉人自去年8月,針對原告合計提出89件汽機車檢舉,檢舉違規橫跨日夜已達「長期性」、「針對性」蒐證,檢舉目的不正當,欠缺合理關聯,本案違規情節並無造成道路交通安全危險之虞,亦無必須受保護之高度社會公益,原處分尚有違誤應予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