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藉送內衣誘騙少女拍裸照 二審砸30萬和解免坐牢
毛姓男子誘少女拍裸照,二審賠30萬元獲緩刑。示意圖(資料照)
毛姓男子透過IG以買內衣為由誘騙少女自拍私密照,一審遭重判徒刑3年2月,毛男上訴二審後,砸下30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全數賠償完畢,二審法官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改判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4年。
判決指出,去年1月18日晚上11點多,33歲的毛姓男子透過Instagram結識未滿18歲的少女,他以「贈送內衣需要知道尺寸」為由,哄騙少女自拍裸照傳給他。
家屬得知此事後報警提告,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毛男坦承犯行,法官依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重判毛男徒刑3年2月;毛男不服提起上訴,還在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態度轉趨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進行調解,並砸下30萬元與家屬達成和解且已全數給付完畢。
二審法官認為,毛男雖然犯案行為不可取,但考量犯罪手段並非強烈,取得的性影像僅有1張,且查無散布、播送或交付他人流傳的擴散情形,加上毛男在二審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填補損害,犯後態度良好。
二審法官認定,原審量刑雖無不當,但與同條項其他嚴重犯罪態樣相較,本案客觀上確有「情輕法重」而堪予憫恕之處,因此改判徒刑2年,另宣告緩刑4年,應向指定機構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