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性不改!性罪犯出獄當超商店長 下藥性侵女店員判7年半定讞
桃園市伍姓男子曾犯妨害性自主案,出獄後至桃園某超商擔任店長,竟再犯性侵案,凌晨在大夜班女店員的綠茶飲料中加入不明安眠鎮靜藥劑,趁對方昏睡時以手指性侵。(情境照)
桃園市伍姓男子,因犯妨害性自主案出獄後至桃園某超商擔任店長,竟再犯性侵案,凌晨在大夜班女店員的綠茶飲料中加入不明安眠鎮靜藥劑,趁對方昏睡時以手指性侵;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依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7年6月有期徒刑定讞。
法官調查,伍男2015年間犯強制猥褻罪,2016年被判刑11個月確定,2019年1月發監執行,同年12月1日服刑期滿出獄後,2020年4月至桃園市某家超商擔任店長,2021年2月對17歲女店員犯下此案。
判決指出,女店員受害時僅到職一個多月,主要擔任大夜班店員,2021年2月4日凌晨4時許,兩人共同值大夜班,伍男在超商辦公室看到女店員在喝綠茶,遂心生歹念,藉口要求她去廁所拿水管,以便清洗店面玻璃,她將綠茶放在辦公室桌上,前往廁所。
伍男待她離開辦公室,伺機將不明藥物摻入綠茶瓶內,女店員返回辦公室後又喝下幾口,伍男隨後又要求她換短褲以方便工作;她去廁所換穿時,伍男則將辦公室小房間的地板預先舖上棉被,預備犯罪,待女店員藥效發作而漸感無力、不適逐漸昏迷,伍男指引她至小房間休息,待她陷入昏睡,伍男即趁她無力抗拒之際,以手指將她性侵。
伍男到案後始終否認犯罪,也未洽談和解或道歉尋求原諒,歷審法官皆認為,伍男為了滿足一己性慾,利用職務及被害人年輕、對同事無戒心,使用藥劑對少女強制性交,罪行可責,依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判處7年6月徒刑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