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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堆高機衝撞督導員被開除 男子竟公開長春石化董事長個資

    苗栗地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徐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資料照)

    苗栗地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徐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資料照)

    徐男任職長春石化苗栗廠技術員期間,駕駛堆高機衝撞廠區督導員被開除,丟了月薪6萬多元的飯碗。他不服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二審都敗訴。未料,徐男竟將長春石化董事長個資,公開在「靠北長春」群組,苗栗地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徐男自2006年3月20日起任職長春石化苗栗廠務部技術員,每月薪資6萬2585元。2024年12月3日,徐男駕駛堆高機搬運包裹時,衝撞廠區督導員陳姓男子,造成陳男受傷,公司認定徐男對同事施以暴行,2天後將他開除。

    徐男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他與陳男熟識,當時只是嬉鬧、開玩笑想嚇唬對方,並要求公司給付至復職日止的薪資。不過,法官勘驗廠區監視器影像後認為,徐男的行徑已明顯危害陳男的人身安全,甚至有朝陳男揮拳、拍臉等舉動,並非單純開玩笑,已符合對其他共同工作勞工施以暴行的要件,因此一、二審均駁回徐男之訴。

    未料,徐男再度與長春公司槓上。他將訴訟中取得的長春董事長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以暱稱「長春一哥」的帳號,於2025年10月1日公開在「靠北長春」群組。

    長春董事長得知後,委由公司法務人員報警提告。徐男接受檢警偵訊時坦承不諱,苗栗地院審理後認定他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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