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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約僱員挪用31萬公款自首遭訴 課長「給機會」包庇獲緩起訴

    台北市工務局33歲約僱助理工程員潘學中,去年支援內湖區公所經建課期間,利用保管鄰里公園水電費的機會,私自挪用保險箱內的15萬元現金花用。(資料照)

    台北市工務局33歲約僱助理工程員潘學中,去年支援內湖區公所經建課期間,利用保管鄰里公園水電費的機會,私自挪用保險箱內的15萬元現金花用。(資料照)

    台北市工務局33歲約僱助理工程員潘學中,去年支援內湖區公所經建課期間,利用保管鄰里公園水電費的機會,私自挪用保險箱內的15萬元現金花用,劉姓課長發覺後決定給他一個機會,僅收回鑰匙、回填金額而未予舉報,不料潘員後來又向保管另一把鑰匙的同事騙得鑰匙,取用16萬2000元花用一空,見紙包不住火才向廉政署自首;士林地檢署今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潘員,成為士林地院第1位適用國民法官法庭審理的貪污案件。

    士檢起訴指出,潘學中於2024年8月起受僱擔任北市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花卉試驗中心的助理工程員,去年1月至9月支援內湖區公所經建課,負責鄰里公園水電費的繳納、核銷及借用申請。

    水電費的繳納程序,是先由承辦人估算全年度水電費的需求金額,向秘書室簽請預借經費並自行保管,之後再依期繳納,彙整憑證辦理預借轉正。潘員去年5月起接辦這項業務。

    公所經建課於去年5月13日買保險箱,用以存放水電費等預借現金,由負責保管鄰里公園水電費預借現金的潘員保管其中1支鑰匙,另1支則由負責保管電動機車電池租賃費用、公民參與式預算的余姓員工保管,2人皆可自行開啟保險箱取款繳費。

    潘員為了購買私人用品,並支應與女友交往的聚餐及贈禮,於去年6月間分3次從保險箱各拿取3萬5000元、8萬5000元、3萬元,共15萬元,挪為己用。

    潘員的父親得知兒子侵占公款,去年6月20日打電話告知經建課劉姓課長,劉明知下屬涉貪卻不予舉發,決定給潘一個機會,與潘父相約於同月23日在公所外的人行道見面,收回15萬元,隨後再向潘員拿回鑰匙自行保管,回填公款了事。

    不料,潘男仍因缺錢花用,而於去年7月4度向保管另一把鑰匙的余姓同事詐稱要繳納公園水電費,騙取鑰匙開啟保險箱取走現金,4次共詐取16萬2000元,自知無力償還,才於去年7月27日告知劉姓課長,再於8月11日至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廉政署循線查出潘6月侵占15萬、課長包庇的案情。

    士檢偵結,將潘員的2階段犯行,分別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並建請法官於後段犯行適用自首減刑、前段不適用。且侵占公有財物罪為10年以上之罪,適用國民法官法審判,成為士林院檢首例。

    至於劉姓課長,明知下屬貪污有據,予以庇護而不予舉發,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直屬主管包庇罪,可處1年至7年徒刑,考量其動機是為了給潘員機會,遭侵占的公款已補回,犯後深感悔悟,處以緩起訴1年,向國庫支付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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