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人受害!寶特瓶針藏孔偷拍女學生 創意私房「陳老師」39罪改判輕
被稱為「陳老師」的陳姓補教狼師,利用教職身分偷拍女學生、同事如廁及沐浴畫面,並將影像流入「創意私房」。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審結,將其中39罪全部撤銷改判每罪3年至3年6月徒刑。(資料照)
被稱為「陳老師」的陳姓補教狼師,涉利用教職身分偷拍女學生、同事如廁及沐浴畫面,並將影像流入「創意私房」平台分享,一、二審均判處12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今天(5日)審結,將其中39罪全部撤銷改判,每罪改判3年至3年6月徒刑,刑度較二審明顯減輕,尚未定應執行刑,仍可上訴。
台中地檢署偵辦創意私房案時,查出陳男利用補習班及國小代課老師身分犯案,為滿足私慾,竟將針孔攝影機偽裝藏在寶特瓶、芳香劑等物品內,放置廁所偷拍學生、同事如廁,甚至帶學生出遊時,事先在民宿浴室裝設攝影設備,或將學生帶回住處洗澡再暗中錄下沐浴畫面,被害人超過30人,其中25人未成年。
陳男除偷拍外,還涉嫌趁機撫摸女童、少女胸部,並以推銷豐胸電療器材為由,誘使女同事在倉庫試用,再架設針孔偷拍,甚至將取得性影像利用AI合成後,上傳至Telegram及創意私房群組散布,依違反兒少性剝削等55罪起訴,求刑15年。
而該案歷經一、二審均判處12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其中39罪是否符合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拍攝性影像」的加重處罰要件,原審並未充分審酌,因而撤銷發回更審,其餘16罪因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確定。
更一審審理後指出,陳男偷拍方式並非以強制、脅迫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取得影像,不符合加重處罰規定,因而撤銷原判決39罪,分別改判3年至3年6月徒刑,比二審每罪6至8年更輕,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