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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糖拒收問題油仍須通報?陳宏達、黃偉哲隔空交鋒 法界曝關鍵爭點

    中聯油脂食安風波延燒,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左)與台南市長黃偉哲為台糖是否負有通報義務隔空交鋒。(本報合成)

    中聯油脂食安風波延燒,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左)與台南市長黃偉哲為台糖是否負有通報義務隔空交鋒。(本報合成)

    中聯油脂食安風波延燒,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與台南市長黃偉哲為台糖是否負有通報義務隔空交鋒。陳質疑,台糖驗出問題原料後應依法通報衛生局;黃則稱原料尚未交貨,買方是否另須通報,應回歸現行法規判斷。法界指出,關鍵在於台糖採樣、送驗時,雙方是否已形成食品供應關係。

    陳宏達指出,本案爭點不在台糖油品事業部販售何種油品,而是台糖知悉上游原料具有食安風險後,是否依「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在期限內通報衛生局。黃偉哲回應,「油品事業部」的說法是市府查訪所得,至於買方發現原料或半成品異常後,除向上游反映外,是否還須通報主管機關,應依現行法規判斷,並強調涉案「粗膠原油」不能直接食用,並非食用油。

    有不具名的法界人士指出,台糖是否負有通報義務,須先釐清兩項爭點,即粗膠原油是否屬食品原料,以及尚未完成交貨時,台糖是否已屬接收上游供應的食品業者。台糖從事食用油原料採購、精煉及販售,原則上屬食品業者,但不代表每筆尚未完成的採購案,都當然產生通報義務。據經濟部說法,涉案原料是在中聯油脂廠區採樣、送驗,驗出異常後即遭台糖拒收,未運抵台糖廠區或進入製程。

    法界人士表示,現行條文並未明定「上游供應」是否須完成交貨。若以交貨為前提,台糖在供應商端驗出異常並拒收,可能尚未觸發通報義務;但若雙方已簽訂採購契約,台糖也針對特定批次採樣、送驗,仍可能被認定已形成上下游供應關係。

    此外,粗膠原油雖不能直接食用,但若預定精煉成食用油,仍可能屬食品原料,不能僅因尚非成品,就排除食安法規適用。至於問題原料是在中聯油脂廠區採樣、驗出異常,台南市自治條例能否適用,還涉及台糖營業地、採樣地及供應行為發生地等管轄問題,仍待主管機關釐清。

    另有法界人士認為,本案不能僅因台糖從事食品業務,就直接認定負有通報義務,也不能因原料尚未交貨、不能直接食用,就認定毫無責任,核心仍是驗出異常時,雙方是否已形成食品供應關係,以及台南市自治條例能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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