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不慎害他自摔亡 人夫房地贈妻圖脫產 法官識破判撤銷
施姓男子駕車不慎害王姓男機車騎士自摔傷重身亡,事後施把名下房地產贈與登記給妻子,被台南地院法官判撤銷贈與並須塗銷移轉登記。(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已婚的施姓男子於2024年10月6日騎重機車在台南七股區貿然右轉,使後方同向騎機車的王姓男子煞車不及、自摔倒地傷重不治。二審法院判施男須賠償死者父親232萬多元,但施男在判賠案開庭時把自己所有的1處房地贈與登記給妻子,施名下幾無財產可賠償王父。台南地院判施贈與房地給妻子應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也要塗銷;此案還可上訴。
王男的父親主張,2024年10月6日上午近11點,施男騎大型重機車沿台南七股區台17線往南方向行駛,至台17線158.8公里處貿然右轉、未禮讓直行車,其兒子騎機車與施男重機車同向、由後方行駛到該處,見狀煞車不及自摔倒地重創,送醫後於同日近中午時不治。
王父表示,施男過失駕車行為致其兒傷重身亡,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施須賠232萬多元給他確定。但施卻在2026年1月14日把台南1處房地贈送給妻子;房地所有權也登記給施妻,致施男名下幾無財產可賠償他,施此舉是脫產行為,提告請求撤銷該房地的贈與並塗銷房地所有權的移轉登記。
施男辯稱,因與妻子離婚,會把房地過戶給妻子是為了補償妻子照顧小孩之用;在另案有提到願以80萬元與王父和解,有準備現金。
南院法官審指,二審另案判施要賠償王父232萬多元,縱使施表明要賠80萬元,也不足以清償此債款,施所辯不足採信。此外,在另判賠案於今年1月20日辯論終結,施男恰於1月22日把房產贈與登記給妻子,隔天(23日)就兩願離婚,時間點未免太過巧合;加上施贈與房地外還包括1塊土地、也未在契約書記載是因離婚贈與房產補償妻子照顧小孩之用。
法官認為施男是無償贈與,且房產贈與後,施男名下財產僅剩數千元,無其他財產可清償王父的債款,已損及王父的債權,因此依民法規定判決撤銷施男對妻子的房產贈與、同時此房產的移轉登記也須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