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飲酒又服搖頭丸中毒亡 男友延誤救命被判刑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姜男有期徒刑5個月。(資料照)
桃園一名姜姓男子與同居6年的女友,到苗栗縣一處露營區參加音樂趴,女友飲酒後又服用含MDMA成分的毒品膠囊,俗稱「搖頭丸」,陸續出現嘴唇發黑、臉色發白、意識不清等中毒症狀,但姜男未立即報案或送醫,直到數小時後才自行開車將人送醫,女友仍因中毒引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姜男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姜男與女友於2025年3月21日到苗栗縣某露營區參加音樂趴,當天下午5點許兩人一起飲用啤酒,晚間7點許,女友服用含MDMA成分的毒品膠囊,俗稱「搖頭丸」。服藥後,女友陸續出現躁動、眼球不停轉動等異狀,到了22日凌晨0點左右,更出現嘴唇發黑、臉色發白、呼叫沒有反應等情形,姜男雖曾替她實施心臟按摩,卻未立即撥打119或送醫。
法院查出,凌晨2點54分許,露營區接駁車將女友載回帳棚區,再由姜男與友人抬回帳棚。直到凌晨4點許,姜男發現女友已失去意識、口吐白沫,才自行開車送往醫院急救,但女友仍於3月24日晚間,因酒精與MDMA、MDA中毒性休克併發橫紋肌溶解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法官認為,姜男與死者為交往、同居6年的伴侶,且共同參與活動,對女友身體狀況具有高度掌握與照護可能。依一般社會經驗,見到他人在飲酒、服用毒品後出現呼吸異常、嘴唇發黑、意識不清、無法行走等症狀,即可預見若未及時送醫,可能危及生命;即使沒有醫療專業,也應立即送醫或撥打119求援。
法院指出,姜男怠於採取任何即時有效的救助措施,延誤治療時機,其過失與死者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法論處過失致人於死罪。惟審酌此案情節,另考量姜男沒有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並曾表達和解意願,但因賠償金額差距,未能與家屬達成調解,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