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清運裝潢垃圾濫倒公墓 新北工程行老闆判2年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施男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2年徒刑;共犯林、李2人因認罪且將現場回復原狀,各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新北市某工程行負責人施紀緯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卻於前年8月承攬台北市某處裝潢拆除工程後的廢棄物清理案件,並轉包林、李姓友人,更引導2人將廢棄物棄置於瑞芳第一公墓。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施男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2年徒刑;共犯林、李2人因認罪且將現場回復原狀,各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中指出,施姓老闆於2024年8月間,受業主委託,以4萬餘元承攬裝潢拆除工程。但施男為了省下合法處理費用,找來林姓友人及其李姓友人幫忙清運。
林、李2人依照施男指示,將水泥塊、廢木板等多種裝潢垃圾載往瑞芳第一公墓土地傾倒棄置。施男取得款項後,分別付給林男4萬元、李男3500元作為報酬,但其行為被警方鎖定,除開單稽核外,也報請基隆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見事證明確,且三人也承認傾倒事實,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林、李2人均坦承犯行,但承攬工程的施男卻辯稱,不知道找來的林姓友人沒有清除許可文件,表示自己只是轉介;但幫忙清理廢棄物的李姓男子卻稱,是施男帶他去倒廢棄的地點。
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施男的皮卡貨車與運送廢棄物的小貨車前、後通過相同路段,且施男還曾傳送現場堆滿垃圾的照片給業主回報進度,顯然知道非法傾倒一事。
法官認為,施男開庭屢傳不到且犯後態度不佳;反觀林、李二人事後積極將公墓現場回復原狀、降低環境損害且犯後態度良好,符合減刑要件。
法官審理後,依廢棄物清理法中的未領有許可文件清除廢棄物罪,判處施男有期徒刑2年;林、李二人則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並沒收兩人犯罪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