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駕危險不輸毒酒駕!警政署:吃鎮靜、安眠藥上路 恐涉公共危險罪
警方提醒服藥上路危險堪比毒酒駕。(記者姚岳宏翻攝)
酒駕與毒駕的危害廣為人知,但「服藥上路」的危險程度其實不亞於兩者,近期有民眾因服用合法藥物後駕車,遭警方以公共危險罪送辦,引發關注,警政署提醒,許多藥袋上明確標示「請勿駕車或操作機械」,民眾若輕忽藥物副作用強行開車,不僅危及自身與他人生命安全,更可能面臨刑責與罰鍰。
刑事警察局毒緝中心指出,常見藥物如鎮靜劑、安眠藥、抗焦慮藥、止痛藥與肌肉鬆弛劑等,服用後極易引發嗜睡、頭暈、注意力渙散及反應遲鈍等副作用,這些症狀會嚴重削弱駕駛人的肢體協調能力與判斷力,大幅增加交通事故發生機率,即使是為治療疾病而合法服用,藥效發作時對交通安全的威脅絕對不容輕忽。
針對近期民眾服藥遭攔查移送的事件,警政署澄清,警方並非無差別盲目攔檢,而是針對車輛偏移車道、行車不穩或駕駛出現精神恍惚等具體危險跡象才進行盤查。
警政署表示,為確認駕駛是否確實涉嫌公共危險罪,警方會要求進行直線行走與平衡動作等一系列測試,並採驗尿液以釐清藥物成分;目前第一線執法人員也配備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可初步檢測具安眠作用的苯二氮平類等藥物,透過現場觀察強化篩選機制,兼顧治安防護與民眾權益。
警政署強調,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人若因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相類之物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可處3年有期徒刑,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刑責更為加重;同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也明定相關罰則,違規者將面臨罰鍰、吊銷駕照及車輛當場移置保管;法院實務判決亦指出,即便駕駛人是遵照醫囑服藥,只要藥效已經影響安全駕駛能力,開車上路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警政署呼籲,民眾領取與服用藥物時務必仔細閱讀藥袋、外盒與仿單上的警語,只要看到「服用後可能嗜睡」或「避免開車或操作機械」等提醒字眼,就絕對不應駕駛汽機車,服藥期間如需外出,應評估自身狀況,改搭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或請親友接送,若對藥物副作用有任何疑慮,應主動向醫師或藥師尋求專業諮詢,確認用藥期間是否適合駕駛。
警方未來會持續加強臨檢勤務,全力查緝各類危險駕駛行為,提醒民眾用藥前多一分警覺,以免發生意外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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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示範現場測試。(記者姚岳宏攝)
警方認定疑似毒「藥」駕判定重點。(記者姚岳宏翻攝)
警方會以觀察測試作為認定標準之一。(記者姚岳宏翻攝)
藥袋警語。(記者姚岳宏翻攝)
刑事局毒緝中心副大隊長鄭偉豪說明。(記者姚岳宏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