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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陽明交大EMBA學姊親密互摸 嘉縣企業家元配提告獲賠40萬元

    嘉義縣一名企業負責人與在陽明交大EMBA就讀時認識的學姊有親密舉動,被妻子提告求償,情境示意。(資料照)

    嘉義縣一名企業負責人與在陽明交大EMBA就讀時認識的學姊有親密舉動,被妻子提告求償,情境示意。(資料照)

    嘉義縣1名35歲企業負責人是地方政要的女婿,去年與就讀陽明交大EMBA結識的學姊、有博士學歷、在嘉義縣某工業區擔任企業負責人的48歲女子,在酒店過夜、撫摸腿、臀等親密肢體接觸行為;妻子對2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求償300萬元,嘉義地院日前判決,認2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破壞妻子婚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判賠40萬元。

    妻子主張,與丈夫於2016年結婚,有4名子女,但丈夫去年接受酒店性招待、買半套,稱是為紓壓,並列舉證據如丈夫與學姊打高爾夫球約會,丈夫與學姊擔任陽明交大EMBA中南區校友聯誼會會長、副會長當選證書一起放在住家、學姊手機在住家連線長達12日、在嘉義某酒店住宿過夜、共進早餐、有撫摸手臂、腿、臀等行為;妻子認為,丈夫現有事業規模,均是源於娘家家族支持,但卻仍背叛家庭,與學姊外遇,導致自己精神受創,提告求償300萬元。

    法院審理時,丈夫答辯,有交際應酬難辭酒店消費,前年底妻子已提出離婚,而與學姊就讀陽明交大EMBA相識,分別擔任幹部、洽談國際業務合作而有密集會商;打高爾夫球是因與學姊分任陽明交大EMBA中區高爾夫球會之前後任會長、副會長職務,相約討論會務及共同出席球場必要;共進早餐屬正常社交範疇;2人姊弟相稱,短暫身體接觸並無任何親密、曖昧或違反社會通念之舉,純屬雙方基於多年情誼所生姊弟間玩笑性質舉動,並無任何逾越倫理或不正當男女交友關係。

    丈夫答辯,2人往來是婚姻破裂之後,難認妻子有精神痛苦可言,但妻子無正當理由而窺探隱私,所列證據應無證據力。

    學姊答辯,2人歲數差13歲,互動如姊弟,因共同擔任校友聯誼會正副會長有職務溝通必要;直到訴訟才知男子並非單身;原告婚姻早已失和,卻委託徵信社不當監拍,隱私權受侵害。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2人於去年6月26日至7月8日密集在嘉義某酒店過夜10次,共進晚餐,於公眾場合撫摸大腿、臀部及肩膀等親密接觸,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破壞原告婚姻;原告蒐集證據,縱如是非法取得,但妨害他人婚姻權益行為常以隱密方式,舉證不易,而相關證據並非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無誘導或擷取片段等情形,符合比例原則。

    法官認為,學姊稱不知對方單身,但合照中男子左手無名指戴戒指;原告父親證稱,在聯誼活動均帶女婿敬酒介紹,女婿也都稱呼「爸爸」,顯然男子已婚屬周知;學姊曾提及男子與配偶爭吵離婚,顯然知悉男子已婚。

    法官認2人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不法侵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審酌妻子碩士畢業,擔任多間公司負責人,月收26萬元,丈夫碩士畢業,擔任多間公司負責人,年收300萬元,學姊為博士,擔任多家公司負責人,月收10萬元,判丈夫與學姊需賠償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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