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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說不≠同意!女子拒交往遭設局車震 男辯「她沒反抗」慘了

    2026/02/06 17:19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
    葉姓男子設局性侵,彰化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情境示意。(資料照)

    葉姓男子設局性侵,彰化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情境示意。(資料照)

    彰化葉姓男子透過交友網站結識一名女子,初次見面即表達交往意願遭拒,竟要求對方冒充女友回老家「見爺爺」,再誘騙至住處車庫性侵。葉男辯稱雙方「合意性交」,但法院認定性行為須建立在明確同意基礎上,強調「Only Yes means Yes」(她說願意才是願意),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2月,並判賠50萬元精神慰撫金。

    判決書指出,葉男於2023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以暱稱結識被害女子,兩人相約逛夜市後,葉男突提出希望女子假扮女友返家探望爺爺。女子一度基於善意答應,但葉男誤認有進一步交往可能,多次追求遭拒後,女子封鎖其帳號。

    葉男隨後另開新帳號,隱瞞身分重新接觸女子。2023年10月22日晚間,他以支付2500元「陪跑步」為由,將女子約至住處車庫。女子到場後發現對方正是先前封鎖的男子,當場拒絕並試圖離開,卻遭強行拉入車內壓制性侵,事後葉男丟下2500元要她離去。女子身心受創,在友人陪同下報警驗傷。

    女子主張,事件造成她長期無法正常工作與社交,需持續就醫治療,提起民事求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葉男則辯稱雙方為「金錢交易」,否認使用強暴手段,他當天曾提議去汽車旅館但被拒,才改約在家「車震」。他否認強迫使用強暴手段,並稱「當時她都沒反抗,我有等30秒…如果真的有反抗,我就不會做」。

    法官審理,認為葉男強辭奪理,並引用「積極同意原則」,強調性行為不存在「沒有說不就是同意」之事,性主動者有責任確認對方在清楚、自主下表達同意,不得將侵害歸咎於被害人反應。

    法官認為,葉男說詞不足採信,其行為嚴重侵害被害人性自主與人格尊嚴,情節重大,除判刑3年2月外,並酌減精神慰撫金為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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