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太吵討回「居住安寧權」 噪音蒐證可以這樣做
律師施志遠指出,我國最高法院早已承認「居住安寧權」也屬於人格法益的一部分,倘若製造出超越一般人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即屬侵害他人的人格法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守諺法律事務所提供)
律師施志遠指出,我國最高法院早已承認「居住安寧權」也屬於人格法益的一部分,倘若製造出超越一般人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即屬侵害他人的人格法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對噪音蒐證時,應具體記錄錄音或錄影的時間、地點與分貝數,若有必要,可透過分貝儀或噪音計等專業儀器作為蒐證的工具。
施志遠提醒,民眾在蒐證時要針對噪音的持續性做紀錄,且該噪音分貝值也應達到不同居住型態(如商業區或住宅區)及不同時段(如深夜、白天)所能忍受的行政管制噪音數值,較能說服法院。此外,我國社維法第72條設有關於製造噪音處以罰鍰的規定,民眾若有受到噪音侵擾,可蒐證後逕向轄區員警提出檢舉。
南市環保局表示,民宿住家之活動噪音,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的噪音,依現行「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這類妨害他人安寧的噪音,由警察機關依法處理,這部分可由警察依社維法72條3款規定,處製造噪音者6000元台幣以下罰款。
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相類行為」規定,若有上述情事發生,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例處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南市觀旅局則說,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下列事項:…2、維護民宿場所與四周環境整潔及安寧」,倘該業者製造噪音,致危害周遭安寧者,經《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噪音管制法》開罰;觀旅局則依《民宿管理辦法》及《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裁罰標準,裁處1萬元台幣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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