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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報李紀珠40篇負面新聞 法院判「放言」、周玉蔻連帶賠償180萬元

    2026/01/27 22:5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新光金控前副董事長李紀珠。(資料照)

    新光金控前副董事長李紀珠。(資料照)

    新光金控前副董事長李紀珠不滿由名嘴周玉蔻擔任總編輯的「放言科技傳媒」,密集刊登40篇攻擊她的報導,認為報導未經查證,嚴重侵害名譽權,是有目的的惡意行為,訴請放言傳媒、總編輯周玉蔻及陳姓記者連帶賠償400萬元;台北地院判3者共應連帶賠償180萬元,並刊登李紀珠的勝訴啟事。

    判決主文指出,放言傳媒與周玉蔻、陳姓記者應連帶賠償120萬元,放言傳媒與周玉蔻另應連帶賠償60萬元;3者並應在媒體刊登李的勝訴啟事,另應下架其中33篇文章的標題與內容。

    李紀珠指控,2020至2022年間,陳姓記者在放言傳媒撰寫攻擊她的27篇報導,陳離職後,周玉蔻又指示其他記者寫13篇報導繼續攻擊她,包括指責她的薪酬與年終獎金自肥、違反法令、被金管會懲處、公司治理違法、品格不佳等。

    李紀珠認為這些報導侵害她的名譽權,至今未移除,損害仍不斷加深擴大,這些報導未向金管會查證,也忽略相關的不起訴書、判決書,有侵害她名譽權的重大惡意,單純金錢賠償已不足以填補她所受的損害,因此向放言、周玉蔻、陳姓記者求償200萬元,另向放言、周玉蔻求償200萬元,並要求刊登勝訴啟事、下架相關報導。

    北院法官審理認為,媒體行使監督權不得逾越合理查證、衡平呈現、適當合理評論等原則,且本案是一段時間的追蹤報導,反覆報導累積形成社會觀感,其中部分涉及私德影射,報導的鋪陳方式易生誤導,且重複出現貶抑用語,消息來源結構偏向單一或匿名,確實會使讀者形成對李紀珠的負面觀感。

    判決指出,系列報導以緋聞影射敘述,夾雜公司治理爭議,使專業議題論述完全失焦,致讀者難以理性客觀辨識公共議題,轉化為對李紀珠私德欠缺、專業能力受質疑的負面評價,侵害程度不輕,故判李紀珠勝訴,賠償金額以180萬元為宜。可上訴。

    對此,李紀珠今透過律師發表聲明指出,放言、周玉蔻等人為了賺取媒體流量獲得個人私利,於一個月內連續惡意密集撰寫明知不是事實、惡意杜撰的數十篇負面報導,以獨家為名對李紀珠的女性名節、專業能力及個人操守進行全面性人格毁滅,手段極其卑劣。

    聲明指出,李紀珠畢生潔身自愛,自律甚嚴,公私領域皆光明磊落,坦蕩無私,過往專業表現及操守也頗受社會肯定,被告等人惡意杜撰不實訊息,明知報導內容不實,仍刻意扭曲或掩蓋真實,以不堪言詞密集撰文詆毁本,顯然是具有特定目的之惡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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