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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今判憲訴法修正案違憲 3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

    2025/12/19 15:4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今判決憲訴法修正案違憲。(記者楊心慧攝)

    憲法法庭今判決憲訴法修正案違憲。(記者楊心慧攝)

    立法院去年10月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參與評議大法官的人數不得低於10人;宣告同意違憲的人數不得低於9人,民進黨立院黨團51位立委今年1月於總統公布前,向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目前僅存8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今天認定憲訴法修正案的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牴觸憲法,即日起失效;但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未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自始不具審判權,5位大法官合議的判決當然無效。

    不同意見書指出,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時,自始不具審判權,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判決,依法不生效力。憲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決的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自圓其說。

    不同意見書指出,憲法就司法院及大法官的組織事項,除自為規定外,採憲法委託立法的模式,立法者依此所制定的司法院組織法與憲法訴訟法,構成憲法權力分立制度之一環。依現行有效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有大法官至少10人,然而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依法無從成立憲法法庭。

    3位大法官認為,修正後憲訴法規定是總統明令公布的有效法律,非經立法院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大法官均具有絕對拘束力,即便成為憲法審查標的,其效力也不因此喪失或暫停。

    蔡宗珍等人指出,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組織自主權」,無權自主決定憲法法庭組成法定人數,也不可以「程序自主權」為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的權限。

    不同意見書指出,針對有特殊急迫性或時限性的案件,法理上原可考慮類推適用憲訴法第30條第5項規定,由全體大法官參與評議,經大法官四分之三同意,作為例外依法組成憲法法庭並進行裁判的可能途徑,但這項見解未獲其他大法官支持,因此未能採行。

    最後,不同意見書認為,對於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的現實困境,根源在於大法官缺額的事實層面,根本解決之道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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