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小學男師遭控猥褻調查結果反覆 女童現創傷症候群
2025/12/16 13:24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台南某小學一名C姓男導師遭女學生控訴在班上趁機猥褻長達一年,校內四次性平會調查,只在第三次調查認定成立性騷、性侵,其他三次均不成立,C師得以回任老師;女童則已轉學。(圖為國小教室示意圖、非案發學校,民眾提供)
就讀台南1所小學的10歲女童與父母一起控訴該校三、四年級的C姓男導師涉利用機會摸其下體與臀部,前後1年多時間多達20餘次。該校先後開4次性平會,其中第3次會議認定成立性騷、性侵,其他3次都認定不成立。醫院鑑定女童在案件揭露後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女童並在事發後轉到其他學校就讀。
該案刑事部分,C師在一、二審都獲判無罪,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國賠訴訟部分,女童與其父母認為男師猥褻行徑造成女童身心受創,校方放任男師侵害女童性自主權,共要向校方求償國賠440萬元,但台南地院判女童與父母敗訴、不得求償。
女童與其父母主張,C師是女童的三、四年級導師,從2021年初到2022年5月,C師在班上多次以課堂活動、修改作業為由與女童獨處,把女童環抱到大腿、伸手進入女童內褲摸下體與屁股,前後1年多時間有20餘次猥褻行為。2022年6月間,女童把這事告訴母親轉知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女童一方說,C師是該小學老師,行為地點都在校內,校方竟放任男師侵害女童,學校顯有過失應賠償。
因女童家長與C師都各提申復,該校性平會前後開了4次委員會,除了第3次調查認定C師構成校園性侵害、性騷擾,解聘且終身不再聘任老師;但第一、第二與第四次調查,都認定C師不成立校內性侵害或性騷擾。
台南地院國賠民事法官表示,4次性平會調查有訪談女童同班同學、家長及其他老師,C師涉案空間是在教室辦公桌旁,此辦公桌是開放空間,走進去都看得到,C師如在桌旁猥褻女童長達1年,其他學生應可輕易看到或察覺有疑,竟沒有學生說有看過C師的猥褻行為,女童單一控訴不足以證明導師確有猥褻行為。
法官並說,經心理師諮商後認為女童有創傷壓力反應,這僅能佐證女童接受諮商時有創傷反應,女童接受諮商期間,她與父母、同學有多人因此案接受調查訪談,承受他人異樣眼光,對年僅10歲的女童造成莫大影響與心理壓力,這創傷反應是否源自於C師的猥褻行為,有可疑之處;而校方有做4次性平會調查,並非女童父母所說校方怠於調查義務,且也未舉證證明校方有放任C師的行為,由此判女童與父母敗訴、不得求償440萬元,此國賠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