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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搶到里民旅遊名額亂嗆里長涉貪、不要臉 判罰6千

    2025/11/17 13:59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吳女觸犯公然侮辱罪,判罰6千元。(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吳女觸犯公然侮辱罪,判罰6千元。(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一名吳姓女里民因不滿里長不上自己報名參加里民旅遊活動,竟在去年重陽節發放長輩禮品時,與里長發生爭執,怒嗆里長涉犯貪污罪,還得30萬元。里長反駁後,吳女竟多次以「不要臉、骯髒人(台語)」辱罵對方,里長憤而提告。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吳女觸犯公然侮辱罪,判罰6千元。

    檢警調查,吳女因不滿沒有辦法參加里民旅遊活動,竟於去年10月7日下午,前往里長辦公室理論,趁著領取重陽節禮品時,在場宣稱里長因涉貪污案被起訴,要繳新臺幣30萬元保證金給法院等語。

    里長出面澄清,表示自己並未被起訴,但吳女仍不罷休,直接在多位里民面前以「不要臉、骯髒人(台語)」、「智慧低能」等不堪言詞辱罵對方,貶損里長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檢察官偵訊時,吳女坦承犯行,表示因為里長多次不讓自己參加里民旅遊活動,才會出言罵人。檢察官訊後,依公然侮辱罪將吳女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後認為,吳女於公共場合多次出言以多種貶意詞彙辱罵里長,損害其名譽,且未取得對方諒解;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無前科、家境尚可,判罰6千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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