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後照燈「太刺眼」釀死 法院拿一點讓檢方連吞兩敗
2025/09/05 05:52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道交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汽車若擅自加裝或變更燈光等設備,致影響行車安全,可罰900至1800元。(翻攝網路)
黃姓男子駕駛曳引機路上直行,後方機車遭其他他車輛追撞致死,嘉義地檢署認為他也有責任,因為曳引機裝設刺眼LED後照燈,檢方懷疑導致後方騎士側倒,再遭追撞釀死,但現行法規未規定農機要用什麼燈,一審判處無罪後檢方上訴,高等法院台南維持無罪。
檢方主張,黃男附掛載具裝設危險警告燈,加裝的2盞LED後照明燈「極為刺眼」,易致後車判斷受影響。但是,法院審酌監理機關鑑定與覆議資料認定,現行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並未明確規定危險警告燈的種類、位置與亮度,重點在能否讓前後方來車辨識。
黃男的曳引機車後採收機已設三角形反光板,且能自主閃爍;曳引機後方照明則朝下方,主要供作業照明,非直射後方車輛,難用「刺眼」推認造成視距妨害。
依行車紀錄器畫面,死者機車自後方逐漸接近曳引機,進入其後方燈光照射範圍後煞車燈亮起,隨即倒地,事故態樣屬後車追撞,當時黃男持續直行,無變換或偏移車道情形,一般駕駛在直行狀態,不用刻意注意後方來車,很難負擔另外採閃避措施的義務。
而且,事故路段設有路燈,後方來車可以辨識前方農機保持距離,證人亦證稱死者夜間視力較差,依一般交通常識,後車本應注意前方狀況並維持足夠安全距離,死者從正後方追撞,應屬肇事主因,因此二審台南高分院維持原判。
車燈刻意改裝會影響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汽車」擅自改燈原廠燈,導致行車安全,可處以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農機燈光規範並不明確,道交條例僅處罰改裝或損壞影響安全的「汽車」,農業部的「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雖要求夜間附掛載具應具警示燈,但未明訂種類、位置與亮度。(資料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