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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莽男施虐女友1歲兒致顱內、腎出血 判囚1年2月定讞

    2025/09/03 11:0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認為林男對男童身心發展造成嚴重影響,駁回林男上訴定讞,判刑1年2月定讞。(資料照)

    最高法院認為林男對男童身心發展造成嚴重影響,駁回林男上訴定讞,判刑1年2月定讞。(資料照)

    高雄市林姓男子5年前受託照顧呂姓同居女友的1歲兒子,卻凌虐幼兒,致男童頭部骨折、顱內出血、腎臟撕裂傷出血,一審、二審皆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林男判處1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認為林男對男童身心發展造成嚴重影響,駁回林男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呂女2020年1月12日晚上委由林男照顧剛滿1歲的幼子,林男卻百般傷害幼兒,造成骨折、後腦急性出血、肝臟撕裂傷、右側腎上腺出血、右側腎臟水腫、腹膜腔積血等傷勢。

    隔天清晨,男童昏睡且嘔吐不止,林男發現異狀,打電話通知呂女,再將男童帶至呂女的工作場所,呂女見狀立刻送醫急救,醫院檢傷後,通報高雄市家暴性侵防治中心,橋頭地檢署展開偵辦,認定是兒虐事件,將林男起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地院認為,林男與呂女是同居情侶,於呂女工作期間照顧男童生活,竟罔顧其年幼、身體脆弱,且全無反抗、避難能力,也無法清楚表明需求,對男童施以鈍力重擊傷害,致頭部及內臟受創嚴重,犯後飾詞否認犯行,顯然其未見悔意,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量處1年2月刑,不予緩刑。

    林男認為已賠償20萬元達成調解,上訴請求輕判或緩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林男雖於二審宣判後,已與家屬成立調解並給付20萬元,但這是他本應應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不影響二審量刑,駁回上訴,判1年2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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