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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6個月生子 女怒告前夫和小三偷情獲賠60萬

    2025/07/21 20:1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林姓婦人離婚後,偶然撞見前婆婆逗弄1歲男娃,一查之下才發現竟是前夫邱男和小三偷情所生,怒告求償,高院判決邱男二人應連帶賠償林婦60萬元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林姓婦人離婚後,偶然撞見前婆婆逗弄1歲男娃,一查之下才發現竟是前夫邱男和小三偷情所生,怒告求償,高院判決邱男二人應連帶賠償林婦60萬元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林姓婦人和邱男結婚15年後離婚,不久後卻在前婆婆住處看到她逗弄1歲多的男童,一查之下竟是邱男和小三小玲(化名)偷情後所生,提告向邱男二人求償;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邱男二人侵害林女的配偶權益情節重大,判應連帶賠償60萬元確定。

    林女表示,和邱姓男子2005年6月結婚、育有2女,2020年4月2人分居,同年11月間辦妥離婚。2022年7月偶然間在邱男母親住處,發現她逗弄1名1歲多的男童,得知邱男離婚1個月和小玲結婚,且於婚後第五個月即生子,並查出,男童原本從母姓,後來邱男向戶政機關更正登記為生父,她才恍然大悟,邱男仍有婚姻狀況下,2019年即和小玲偷情,後來於2021年5月生下兒子,怒告邱男二人應連帶賠償60萬元。

    邱男二人辯稱,邱男和林女早在2020年4月已分居並討論離婚,林女當時已知邱男二人同居並發生性行為,卻直到去年3月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已逾請求權時效;此外,邱男和林女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已將名下桃園一間房屋過戶給她,林女又對他求償,並無理由。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男童確實是在邱男和林女尚有婚姻關係時,與小玲發生性行為而受胎,邱男二人已侵害林女的配偶身分權益;另外,林女是直到2023年12月才知悉邱男和小玲交往及育有幼童一事,提告求償並未超過請求權時效。審酌邱男二人婚外情、生子,造成林女身心痛苦,判決應連帶賠償6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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