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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監所管理員竟幫羈押犯傳話串證 懲戒法院判休職一年

    2025/07/13 07:46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
    懲戒法院判處陳員降休職一年,仍可上訴。(記者吳昇儒攝)

    懲戒法院判處陳員降休職一年,仍可上訴。(記者吳昇儒攝)

    矯正署金門監獄管理員陳俊銘去年4月間,受毒品案件羈押犯徐新曉委託,向另涉案人曹玉汝、柯東霖以沒供出二人為由,索討金錢及用品,曹、柯二人則依約寄入監所內。後來,事跡敗露,陳員被送辦。金門地院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陳10月徒刑,法務部將陳員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處陳員降休職一年,仍可上訴。

    男子徐新曉因涉及毒品案件,被檢警查獲,並羈押於金門監獄內。羈押禁見期間,徐男委託管理員陳俊銘向另兩名涉案人曹玉汝、柯東霖表示,自己在監所內需要的物品,以偵訊時不會供出二人為由,要求兩人寄到監所內。

    管理員陳俊銘明知自己身為公務人員,有保密義務不得協助羈押禁見犯嫌傳話,卻仍然幫忙傳話,甚至將檢察官尚在偵查中案件的秘密偵查內容外洩給未到案的兩人,讓徐、曹、柯三人進行串證。

    檢警事後發現異狀,持續追查與曹、陳、柯接觸的公務人員,最後揪出幫忙傳話的陳俊銘,將他起訴。

    金門地方法院認為,陳男雖於審理時承認犯行,卻多次檢討他人並自我合理化可見始終未正視己過、反思內省,故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他10月徒刑。

    法務部調查後認為,陳俊銘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依法將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陳俊銘則向懲戒法院法官指出,因一時口快,備感自責與深具悔意,一審時已經認罪,希望予以輕判且小懲大戒。

    法官則認為,陳員身為監所管理員,不得任意協助受刑人或收容人傳遞消息予他人,非但未能謹守規範,甚至洩漏偵查機關尚在偵查中案件偵查內容,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尊重,更增加偵查機關查緝難度,有予以懲戒必要。考量陳員事後承認犯行,判處休職一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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