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老夫妻奪財是否「情節最嚴重罪行」? 死囚呂文昇聲請再審駁回
2025/06/11 16:0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呂文昇聲請再審且停止死刑執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實體與程序都不合法而駁回。(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市鵝肉攤販呂文昇與賣雞攤販吳慶陸,21年前(2004年)殘忍凌虐殺害一對老夫妻,搜刮強盜1萬2000元,2006年最高法院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吳慶陸於2019年病逝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呂文昇等待死刑執行已近19年,他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死刑)執行,理由是沒有審酌他是否「情節最嚴重罪行」等,合議庭認為他程序與實體都不合法,裁定駁回。
判決書指出,吳慶陸是台中市水湳市場賣雞攤商,他積欠地下錢莊債務,錢莊逼債甚急,在賣鵝肉的呂文昇引介下,得知住在台中市北屯的黃庭、黃楊碧霞老夫婦(皆76歲),有多棟不動產出租,財力豐厚,兩人共謀行搶,2004年1月7日中午,呂文昇與吳慶陸到黃庭夫婦住處,開口向老夫婦借錢遭拒,呂拿出預藏西瓜刀架住黃翁脖子,強迫「借款」50萬元,這對老夫婦不肯屈服,呂出手割傷黃翁頸部,吳則刺傷老婦,2人一起逼老夫婦說出財物放置處,並以小刀凌遲老夫婦,之後將老夫婦殘忍殺害,搜刮1萬2千餘元後逃逸。
最高法院於2006年8月依強盜殺人罪判處2人死刑,廢死聯盟多次為2人聲請再審及釋憲,2019年7月吳慶陸胃癌病死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呂文昇判決確定後,囚於台中看守所等候死刑執行,至今已近19年。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書指出,呂文昇聲請再審理由,主要是憲法法庭113年(2024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明定「出於謀殺之蓄意連續殺人」,是判斷個案是否為「情節最嚴重」的重要參酌因素,呂男判決死刑的理由,「預謀強盜,期間新生殺人犯意」,與憲判第8號判決的「出於謀殺蓄意連續殺人」實有差異。
呂男強調,沒有明確證據顯示,法院已針對「情節最嚴重罪行」進行全面實質性審查,另外,也沒有針對他是否有再犯可能性、更生教化可能,以及再社會化可能進行審酌,違背憲判第8號判決,聲明再審及停止刑罰(死刑)執行。
針對程序部分,台中高分院認為,呂男所犯的強盜殺人罪是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實體確定判決),呂男聲請再審的對象,應為最高法院,呂男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針對實體部分,台中高分院認為,再審是為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的非常救濟制度,但如果僅因涉及國家刑罰權如何行使,不是犯罪行為本身的評價,若准予全部開啟再審,將過度動搖法的安定性,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須達到適合改判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始符合得開始再審的要件,呂男卻沒有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合議庭強調,呂男認為最高法院未審酌或未予調查,他是否符合憲法法庭第8號判決所要求「具有特殊的死刑迴避事由」(是否毫無教化可能、是否符合情節最嚴重之罪等),這不是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也不是再審的範圍,據此裁定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的聲請均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