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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客殺害酒店女公關再逞慾 判無期定讞還要賠789萬

    2025/04/09 14:5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57歲男子陳冠霖,欲帶台北市某酒店29歲張姓女公關出場遭拒,惱羞成怒砍殺張女,最高法上月將陳男判處無期徒刑定讞;民事方面,台北地院判陳男應賠789萬餘元。(資料照)

    57歲男子陳冠霖,欲帶台北市某酒店29歲張姓女公關出場遭拒,惱羞成怒砍殺張女,最高法上月將陳男判處無期徒刑定讞;民事方面,台北地院判陳男應賠789萬餘元。(資料照)

    57歲男子陳冠霖,去年3月至台北市某酒店欲帶29歲張姓女公關出場遭拒,惱羞成怒持水果刀砍殺張女7刀倒地後,竟跨坐在她身上指侵、吻胸,張女傷重不治,刑事方面最高法上月依加重強制猥褻故意殺人罪,將陳男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民事方面,家屬求償1289萬餘元,台北地院判陳男應賠789萬餘元。可上訴。

    死者張女的父親訴請陳男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以及慰撫金等,共624萬5千多元,並替張女的女兒請求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664萬8千多元。陳認為慰撫金過高,且無力賠償,北院法官審酌後,判陳男應賠償張女父親374萬餘元、張女女兒414萬餘元,共應賠789萬3564元。

    判決指出,2023年3月2日晚間6時許,無業的陳男獨自前往北市中山區某酒店喝酒,晚間10時30分張女上班,陳男點檯張女陪酒。

    喝到隔日清晨8時許,陳男想帶張女出場遭拒,二人在包廂劇烈爭吵,店內人員聽到進入查看,驚見張女倒臥廁所,頸部、腹部及胸部有多處刀刺傷,血流如注,陳男不顧張女傷勢嚴重,竟打赤膊跨坐在張女身上吮胸、指侵私處,直到被人拉開才停手,張女送醫後因失血過多、傷勢過重不治。

    北院國民法庭認定陳男手指未侵入私處,不構成強制性交,依「攜帶兇器強制猥褻而故意殺人罪」論罪,審酌陳男犯案手段殘忍,造成被害人與家屬天人永隔、無法彌補的損害,惡性重大且危害至鉅,且未積極尋求賠償方案,未獲被害人家屬宥恕,量處無期徒刑;二審、三審皆維持原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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