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公所僱員驗收工程 索賄改判2年半將入監

鹽埔鄉公所建設課鄭姓僱員涉嫌貪瀆案,不服高雄高分院判刑,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檢方將通知他到案執行。(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縣鹽埔鄉公所建設課鄭姓僱員驗收工程,被控向包商索賄15萬元,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從輕改判2年半,他不服上訴被駁回,即將入監服刑。
據了解,2018年12月和2020年7月間,被告鄭男先後辦理鹽埔鄉公所「雙新公園南側排水渠道改善工程」和「鹽埔鄉豐年路尾段道路改善工程」等採購標案,並負責發包、履約管理、估(驗)收及請款等業務。
鄭男涉嫌向陳姓廠商索賄共15萬元,陳男擔心驗收和請款被刁難,將現金裝入信封袋交付。
廉政署南調組接獲民眾檢舉,報請屏東地檢署指揮偵辦後,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鄭男提起公訴。
地院認定鄭男觸犯2罪,並繳回賄款,併處執行刑4年,褫奪公權4年﹔陳姓包商則犯交付賄賂共2罪,併處8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須向公庫交付10萬元。
鄭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其索賄金額不高,並坦承犯行,從輕改判2年6月,褫奪公權3年,他再度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並定讞,全案落幕。